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1-07 10:23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5-005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1-07
标题: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枣政办函〔2024〕46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号)、《湖北省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和《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23〕4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过渡性代偿。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负责协调指导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

市发改局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过渡性代偿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管;配合合作银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过渡性代偿申请;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市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拨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过渡性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

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

第七条 基金规模。建立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基金规模1300万元(其中初设规模1000万元由市政府出资,300万元由省粮食局奖励);参与企业按贷款额度缴存信用保证金。

第八条 基金账户。市发改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九条 基金归集。

(一)市政府出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

(二)参与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参与企业须对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来源作出承诺。

(三)信用保证基金因代偿出现缺口,由市财政局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本级原有规模补充到位。

第十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合作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或将信用保证基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市发改局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发改局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

第四章企业准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局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准入企业为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已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其它企业。

第十二条 准入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了粮食收购备案,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贷款资金专款专用,购销资金封闭运行。

(三)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五)购销贸易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六)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出具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七)不存在未结诉讼、执行法律风险案件。

第十三条 准入程序。企业准入程序:企业申请、资质审核、名单确定。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发改局申请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审核。市发改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资质和有效资产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核实。

(三)名单确定。对资质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发改局最终确定为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名单。

第五章贷款办理

第十四条 信贷合作条件。

(一)合作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

(二)任何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三)合作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四)市发改局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鼓励合作银行应用市发改局对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根据LPR及当年合作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金额的5~10倍放大贷款。

第十九条 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二)资格认定。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报送有审批权的银行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据实申报的情况,合作银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三)审批办理。合作银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

1.合作银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市发改局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2.市发改局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分别对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可以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函》。

3.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报请有审批权的银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

基金代偿

第二十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合作银行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剩余贷款本息由信用保证基金与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进行过渡性代偿。

第二十条 过渡性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三十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会同市发改局共同向市政府提出过渡性代偿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单位会议,专题研究启动过渡性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于提出过渡性代偿申请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代偿手续。经研究同意启动过渡性代偿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按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第二十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借款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信用保证基金不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二)合作银行存在与企业恶意串通欺骗行为,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实际向企业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额度超出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额度以外的部分。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事项。

第七章债务追偿

二十五 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经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市发改局与合作银行应积极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贷款,在代偿后30日内无法清收追偿或不能达成新的追偿协议的,应依法启动司法程序。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和合作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市发改局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作银行因违法违纪或履职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关联解读: 《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要写信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