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06 15:34 来源: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解读单位: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
| 来源: |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
1.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不予申请的情形?建设用地标准及建设规模情况具体怎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前后应增加标点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申请户主为经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③属本村(社区)居民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且在本村(社区)落户的;
⑤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本村(社区)的;
⑥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后以宅基地置换安置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①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
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④出售、出租或赠予住宅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⑤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⑥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⑦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⑧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⑨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⑩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实行分地段控制管理,各控制区按城区、各镇镇区及村庄规划执行。
城区及镇区控制区应按城乡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村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其他控制区域新建、改建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每户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单层高度不得超过3.5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在镇、村规划区以内的,鼓励村民优先向中心村聚居;在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规定,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参照枣政办发(2009)59号文件执行,国道、省道不少于37.6米、县道不少于26.6米、乡道不少于12.6米(具体为:316国道、枣桐路、寺沙路、随南路、枣蔡路、兴资路等6条公路,按一级公路标准,从中心线起至公路一侧距离37.6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枣刘鹿路、太王路、枣耿路、唐宋路、襄洪路、草双路、李苍路、鹿钱路、闫据路、七蔡路、平李路等11条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从公路中心线起至公路一侧距离26.6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通村公路按从中心线起至公路一侧距离12.6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与电力线路、地下电缆线严格按照电力规范执行;同时应综合考虑铁路、河堤之间的安全距离。各镇(村)要科学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防范化解农村住宅地质灾害风险,尽量避开地质结构不稳定的区域,严禁斜坡建房。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要引导农户按照市城乡建设局规划的图集风貌进行建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倡导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鼓励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具体安排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
2.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4.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一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5.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8.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9.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10.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11.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