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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阳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工作”试行办法

日期:2022-07-08 09:41     来源: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解读单位: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7-08
来源: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枣阳的市场主体发展,进一步便捷市场准入,落实利民惠企工作,更加有效地释放住所资源、降低成本,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枣阳实际,枣阳市市政府出台了该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发〔2021〕1号)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市场主体发展工作实际,我局认为,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于枣阳早日成为要素集聚的“磁场”、企业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现代治理的“样板”具有突出的影响和意义。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20日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未收到反馈意见后,我局2022年3月3日又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7家相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各单位于2022年3月4日前回复相关意见和建议。截止意见征集结束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具体意见如下:

(一)城管局建议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更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处罚

(二)市公安局建议将公安部门负责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更改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人防部门移送及群众举报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消防救援大队建议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更改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局采纳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试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任务,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最好水平,与各方一道努力打造最优的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服务环境、法治环境、消费环境,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贡献。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和经营场所范围。

一是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二是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四是城乡居(村)民住房;五是合法取得暂未登记的房屋;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二)明确了市场主体不可用作住所和经营场所范围。

一是违法建筑房屋;二是被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三是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三)明确了市场主体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的范围。

一是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二是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创新举措

(一)探索试行集群注册。

除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的行业以外,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适用住所托管的方式,申请集群企业注册登记,只需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及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二)实行“一址多照”登记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向登记机关提交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同一地址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为便于日常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一地址进行物理分割后再予注册登记           

(三)实“一照多址”登记。

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外允许实行“一场主体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即对经营项目未涉及前置许可,其住所外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实际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即: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统一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登记;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一户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多个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依法需办理前置许可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行业主管原则,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处罚。

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检查监管,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人防部门移送及群众举报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住所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部门依照职能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机关: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建

政策咨询电话:0710-6315170


关联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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