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5 15:15 来源:枣阳市城管执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
| 来源: | 枣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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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我市出台了《枣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尤其是小型汽车数量的剧增对城市的道路交通系统,尤其是对停车设施带来严峻的挑战,停车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车辆违章停放呈现从核心区域向周边快速蔓延的态势,“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已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难点与焦点,加快推进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迫在眉睫。但是,我市尚未出台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办法,各职能部门未形成工作协同机制,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及管理等方面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因此,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涉及哪些停车场?
答: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6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说明制定依据,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同时明确了本市适用范围及法律原则,界定了市城管执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发改等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共十一条,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原则,规定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条件、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审批手续和使用规范、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在自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停车场的标准规范;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共二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及使用原则,包括设置停车引导标识、划停车泊位线、配备管理人员、收费标准、接入监管平台等停车场经营规范,以及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危险物品车辆等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规范;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共五条,规定了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及使用原则,包括必要设施的配备和人员管理,明确了居住区专用停车场设置和增加泊位的规范,并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共七条,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经营和使用原则,收费停车泊位的经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规范,停车泊位的撤除标准,以及市公安、市城管执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对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及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四、为鼓励缓解停车难问题,有何重要举措?
答:1.明确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由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意见。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新增了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或符合有关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3.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停车场,鼓励建设多层建筑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
五、什么是专用停车场?
答:专用停车场是指投资者在路外建造的停车场地,专供本单位、本居住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它的设置原则大多按建筑配置停车泊位和本单位的车种需要进行设置。一般不对外开放,属非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具体分为居住地、工作地、货运车专用停车场三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专用停车场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六、社会资本投资开办公共停车场有何门槛?
答: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非人防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主动向市城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七、道路停车泊位如何监管?执法行为的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答:市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至建筑外缘之间区域涉及违法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投诉,组织市城管执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等部门对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认定,并清理违法设置、圈占的道路停车泊位。各相关部门执法行为的执行标准参照《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21〕6号)第六章的标准执行,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税务、发改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答:《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