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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09 14:4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打印

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7-09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区发展变化较大,而城区村(居)民建房需求日益加大,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的发展,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地段村 (居)民建房管理的意见》(枣政办发〔2018〕23号),城市规划区村居民“D”级危房建设详细指导,允许禁建区“D”级危房按“三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政策维修房屋。

该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2年。该文件在有效期内执行非常适用,特别是解决了市城市规划区内村 (居)民建房管控的问题,尚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违背的条款。因该文件有效期已满,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为解决今后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地段村 (居)民建房问题,修订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此次起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及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4月,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起草的《意见》(讨论稿)书面征求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等6个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3个部门提出的20条修改意见,其余3个部门没有提出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起草单位对《意见》(讨论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3年11月1日至12月1日,起草单位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和建议。2023年12月4日,起草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就《意见》出台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会后,起草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村(居)民建房实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二级分区管理,具体分区界线依据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建设用地范围(71.5平方公里)。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已列入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更新计划、工业园区拟征迁范围、道路红线等城市“四线”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翻新房屋。确属“D”级危房的,经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中心确认后,由市政府予以征收或安置。

2.对上述建设区域外的“D”级危房,实行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3.对占压尚未建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经确认三年内又未计划列入城建实施计划的无需征收的危房,经办事处、市房屋征收中心同意后可申请加固维修或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4.对所有建设区域内的“C”级危房实行加固维修。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引导村(居)民向规划确定的或需要保留的村庄集并,控制零星建设,按村庄布点方式实施。村庄布点规划由镇(办事处)根据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枣政办电〔2022〕9号)执行。


关联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