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9 11:15 来源: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
| 来源: | 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
为了培育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制定了《枣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文件,我市获批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试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确保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为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提供可复制的“枣阳经验”和“枣阳模式”,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十分必要,是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的政策支撑,在此背景下我们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此次起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政策法规,并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坚持依法起草。紧紧围绕国办发〔2014〕71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5〕33号、鄂政办发〔2021〕29号、鄂农发〔2023〕32号、鄂农办函〔2023〕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了《办法》,确保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突破“上位法”。
(二)坚持民主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专题讨论,征求了17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政务系统,广泛听取各镇(街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交易机构、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的行为规范、监管和争议处理、附则六个部分,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政策依据、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村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并明确了具体的交易品种。
第二章:交易机构,共三条。一是理清了市农晟综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职责、镇(街道)设立工作站并明确工作站职责。二是明确了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共八条。规定了进场交易可以采取的方式,出让、受让双方应提供材料及交易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共六条。明确交易底价的确定依据,规定交易过程中中止、终止交易的具体情形和交易的权益保障。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共三条。明确了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法、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一是明确个人产权经产权持有方委托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交易。二是明确《办法》负责解释方以及实施日期。
五、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枣阳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710-62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