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07 10:29 来源: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解读单位: |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
| 来源: | 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8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19年7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2019年12月,襄阳市出台了《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9〕80号)”于2023年11月进行了修订。2022年11月,我市按照省和襄阳市政府文件要求,出台了《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推进,粮食收购已形成了以市场化收购为主的方式,在此背景下,企业粮食收购面临缺乏资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粮食安全负责,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因此我市为切实解决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问题,激发粮食市场化运作活力,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此次起草依据是《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23〕4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协调、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企业准入、贷款办理、基金代偿、债务追偿、附则等八章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总则。由市政府出资,引导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过渡性代偿。
(二)组织管理。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市发改局负责统筹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和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拨,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过渡性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追偿。
(三)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建立枣阳市信用保证基金,基金规模1300万元(其中初设规模1000万元市政府已建立,300万元由省粮食局奖励);市发改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基金资金存取、划转;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市发改局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发改局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
(四)企业准入。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局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发改局申请并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局对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名单。
(五)贷款办理。合作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合作银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
(六)基金代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启动代偿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按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七)债务追偿。明确了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如何进行追偿。
(八)附则。明确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作银行履职不力的惩戒。本办法从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枣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