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0 09:33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12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07-20 |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的通告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境内所有水域全面禁止非法捕捞。
二、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已持有的“地笼网”(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除外)、“绝户网”、电打鱼设备等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上缴至所在地村(社区),实行统一登记、销毁,不主动上缴的将依法查处。
三、禁止市场主体以“汉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等均不得出现“汉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对采购的水产品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溯。禁止市场主体借机哄抬水产品价格。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将违法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 6222823
市公安局 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市交通运输局 123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