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08 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3659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2-08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
枣税鹿通〔2025〕0126号
张德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20622XXXXXXXXXXXX)
事由:你(单位)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从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83685629193Q)取得应税服务---居间服务费收入,依法负有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条第八款第二项“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通知内容:
经查实,你于2023年4月至2024年12月从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83685629193Q)取得应税服务---居间服务费收入,依法负有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义务,合计应缴纳相关税费729850元。包括:202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32200元、增值税10600元、城建税371元、教育费附加1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6元;202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73800元、增值税11900元、城建税416.5元、教育费附加17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告知事项:
你单位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