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14 10: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4303 | 分类: | 税务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2-14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
枣税鹿通〔2025〕214号
张德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206221957XXXXXXXX)
事由: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义务的申报义务,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
一、依法核定你(单位)应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729850元。包括:202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32200元、增值税10600元、城建税371元、教育费附加1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6元;202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73800 元、增值税11900元、城建税416.5元、教育费附加17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5元。
二、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
三、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应补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鹿头税务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