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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日期:2026-02-28 10: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5767 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6-02-28
标题: 关于枣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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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开展我省2026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6〕2号)等规定,现将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认证及征收对象

枣阳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相关事项

(一)审核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认定。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枣阳市中兴大道230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八楼,联系电话:0710-6324668。

(二)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地(襄阳市—枣阳市),在部门服务—市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二条第一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3)工资凭证(每月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流水);

(4)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残保金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710-6317088。

(二)征收标准

枣阳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征收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优惠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8日